3月11日,郭某拿著賠償款激動地對彭山青龍法庭法官連連道謝:“感謝法院幫我主持公道,這么快就拿到錢了,這下我心里的石頭算是落地了。”
2020年8月,郭某受李某雇傭,在提供勞務時因雨天濕滑,摔倒后右手撞擊地面的金屬物體造成右手食指中節指骨骨折,折端部分分離,隨后去醫院就診。一月后,又住院手術治療,經郭某自行鑒定其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
郭某受傷的工地系某建筑公司發包給成都某勞務公司,成都某勞務公司又將其中鋼筋部分轉包給李某,故郭某將李某以及另外兩家公司一起訴至彭山區法院青龍法庭,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10萬余元,并要求其余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李某認可郭某在工地受傷一事,但認為郭某住院時所有醫療費都是自己墊付,且在郭某工作前就對郭某進行過安全警示,所以現在郭某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也不認可郭某單方面提供的鑒定結果;成都某勞務公司則辯稱原告受傷自己也存在較大過錯,所以應該按照過錯比例進行劃分。某建筑公司則表示,自己與郭某受傷無關。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眼看庭審進入僵局,承辦法官宣布休庭進行調解:“這個案子案情很清楚,大家對受傷的事實是認可的,就是金額的問題各執己見。在庭審中,你們雙方出示的證據都不充分,如果到時候走鑒定程序,時間耽擱得也比較久,希望你們雙方能盡量協商處理此事。小郭身體造成的缺陷是很難彌補的,作為用工方也多替他考慮現在的處境。”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成都某勞務公司當庭向郭某支付50590元,李某當庭向郭某支付5000元。
法官釋法
接受勞務者首先要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安全的環境,提供安全的生產工具,告知其安全規范,以便勞務者完成勞務;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時候,一定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環境,對風險有一定的認知,熟練掌握各種操作規范,做好防護,保護自己,切忌敷衍搪塞、末學膚受。只有雙方都各司其職、按部就班,侵權行為才會逐漸減少。
(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