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和震懾毒品犯罪,5月16日下午,青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左某某以盈利為目的,在2023年8月29日安排李某(另案處理)到“超娃”(另案處理)處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病毒)后,分別向游某某(另案處理)萬某某(另案處理)售賣100克和150克,收取毒資共100000元。8月30日,左某某指示呂某某(另案處理)向馮某某售賣24克,收取毒資17000元。左某某販賣毒品超過五十克以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同時左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法院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近年來,青神法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在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和強化禁毒宣傳的同時,切實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審判質量。下一步,青神法院將繼續保持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和震懾毒品犯罪,大力開展禁毒宣傳工作,從源頭上增強群眾自覺抵制毒品意識,為推進平安青神、法治青神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