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晏某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繳獲的毒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敘永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敘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晏某強通過手機與徐某(另案處理)聯系購買毒品事宜,隨后,徐某通過網約車將毒品帶給居住在瀘州市龍馬潭區的晏某強。當日上午11時許,網約車司機鄭某在龍馬潭區的紅綠燈路口處,將一白色紙質手提袋交給晏某強,晏某強提著袋子返回途中,被敘永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擋獲。民警在晏某強手中的白色紙質手提袋內查獲一臺白色信號接收機,接收機內部有一個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帶有“玉溪”字樣的黑色香煙盒,香煙盒內藏有用透明塑料封裝袋包裝的紅色片劑可疑物1包,凈重16.224克。隨后,民警在晏某強租住的房間中搜出用白色塑料封裝袋包裝的紅色片劑可疑物六小包,共計凈重2.613克;白色晶體可疑物兩包,一包凈重10.200克,另一包凈重1.895克。經鑒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
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晏某強違反國家法律對毒品管理的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晏某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潘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