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由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羅某某販賣毒品案宣判,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費心思“錢貨分離”,貪毒贓自食惡果 2021年12月21日下午,羅某某在1個小時之內,先后向蘇某某、馮某某零星販賣海洛因,該三人隨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蘇某某和馮某某均指認羅某某是販毒人員。由于羅某某主要采取線上交錢,線下交貨的方式實施零星販賣毒品,民警未在其處搜到毒品,公安機關通過科技手段調取了相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鎖定羅某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精準量刑,觀摩庭見證審判 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在受理羅某某販賣毒品案后,承辦檢察官對全案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和梳理,依法對羅某某進行了訊問,并詳細告知了羅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羅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依法為其申請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該案最終成功起訴。 2022年9月16日,該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旁聽羅某某販賣毒品案開庭審理。經過庭審,法院采納了公訴人出具的確定刑量刑建議,依法判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隨著我國打擊毒品犯罪力度不斷加大,犯罪分子的販毒手段更加隱蔽,零星販賣毒品(即零包販毒)成為主要的販毒方式。據統計,自2020年以來,樂山市市中區檢察院共辦理零包販毒案件114件,全部獲法院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