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高院、市中院對禁毒工作的重要部署,依法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鏟除毒品問題滋生蔓延的土壤,敘永縣人民法院對2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杜某碧等六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22年12月初,杜某碧向被告人龔某強、張某明提出購買海洛因出售牟利,三人商定由龔某強墊資、張某明通過朋友梁某洪聯系上家謝某現(另案處理)以800元/克的價格購進海洛因,再由杜某碧聯系下家賀某芹予以出售,所得利潤三人平分。2022年12月7日,經龔某強、張某明、梁某洪商量,由梁某洪攜帶龔某強墊付的3.5萬元購毒款與張某明一同到云南購買海洛因樣品。2022年12月8日,杜某碧聯系賀某芹到敘永縣進行交易,二人商定毒品交易的數量為200克起、價格為1300元/克。次日,賀某芹攜帶34萬現金,邀約劉某明陪同驗貨,賀某芹購買了158.394克海洛因,龔某強從中支付2.9萬元中介費給梁某洪,后賀某芹又購買了73.196克海洛因。2022年12月10日被敘永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稱量,二包海洛因可疑物分別凈重158.394g、73.196g。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碧、龔某強、張某明、梁某洪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定,共同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賀某芹、劉某明違反國家關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定,為出售而購買、運輸毒品,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龔某強、賀某芹、梁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龔某強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被告人梁某洪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被告人賀某芹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三人均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杜某碧、龔某強、張某明、賀某芹、梁某洪、劉某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碧、賀某芹、梁某洪、劉某明、張某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判決:
一、被告人杜某碧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二、被告人龔某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二萬元。
三、被告人張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四、被告人賀某芹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五、被告人梁某洪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六、被告人劉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閆某販賣毒品案:
2023年4月12日至13日,吸毒人員羅某坤聯系被告人閆某購買毒品,通過微信支付后閆某駕駛自己的摩托車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黃素”)疑似物16片、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2小包交付給羅某坤。2023年4月13日晚上19時許,二人準備交易時被民警查獲。民警從閆某上衣左側內包查獲用塑料封裝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1包,凈重0.282克;查獲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凈重0.332克;經鑒定,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從羅某坤右側褲子口袋內查獲用塑料封裝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1包,凈重0.743克;查獲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凈重0.259克;經鑒定,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閆某多次販賣毒品,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閆某販賣毒品所獲毒資2200元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用于販賣毒品的手機、摩托車系作案工具,應予以沒收。被告人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閆某有吸毒劣跡,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判決:被告人閆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下一步,敘永法院始終保持懲治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在做好涉毒案件宣判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禁毒宣傳工作,提升廣大群眾對識毒、防毒、拒毒的能力,為全面、深入推進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