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樂山首例民事監督公開聽證會召開,今天帶大家看看案件的后續。
案件回顧:村民嚴女士與某村六組因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某村六組對再審生效判決不服,向樂山市檢察院申請監督,4月15日,樂山市檢察院對該起民事監督案件公開聽證。
5月18日,樂山市檢察院在峨眉山市檢察院公開宣告送達《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并進行釋法說理。市院副檢察長魏小玥、檢委會專職委員王世謀,省人大代表、省人民監督員胡英,市人大代表王金秀,市級人民監督員、峨眉山市人大代表尹文琴,峨眉山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經營管理站站長雷慶華等到場指導監督。
會上,承辦檢察官宣讀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并作了釋法說理。
本院認為嚴女士在某村六組出生,獲得了承包土地,取得了某村六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嚴女士戶籍保留在某村六組。雖然其長期離開住所地,但是系因被賣與他人為妻和養育子女需要,是事出有因,所以不能以沒有生活在某村六組就當然認定其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根據嚴女士居住地的農村經營管理總站、鎮政府的相關證明,證實嚴女士在居住地也沒有享受過承包地待遇等,不存在重復享受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綜上,嚴女士沒有喪失了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依法享受本案涉及的土地補償款項。因此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不支持某村六組的監督申請。
檢察官釋法說理
提問者:法院為什么在四年后作出了與原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判決?
檢察官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案有新證據導致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于是啟動再審是符合法律規定。
提問者:為什么有同案不同判?
檢察官解答:我國不實行判例法,不能以法院之前的判決作為裁判依據。并且,申請人提供的參考判決與本來并非完全一致,不屬于“同案”。
提問者:申請人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
檢察官解答: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監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后的正當法律救濟途徑。市檢察院在辦案中高度重視當事人的這一救濟權利,充分聽取和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組織了公開聽證,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最終審查認定法院再審裁判是準確的,應當維護。因此建議雙方當事人在尊重和嚴格執行再審判決的基礎上和睦相處。申請人的代表人根據檢察官的釋法說理情況做好村民的解釋工作,被申請人一方也要理解和包涵村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