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張某某系瀘定某酒店工程部經理,其天資聰穎,且勤奮好學,精通各類工程器械,并通過自學先后取得了多項專業資質證書。2013年12月,張某某在工程部房間里面發現了一支射釘槍,處于好奇之心,使用工程部的臺式砂輪機、電焊機、臺鉗、鋼鋸、改刀、活動扳手等工具對該槍支內膛進行了改造,并先后加長了槍管,加裝了瞄準鏡,并以此炫耀,后經鑒定該槍支具有殺傷力,依法認定為槍支。后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的一貫表現良好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瀘定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律解讀: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也無論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實施了制造行為即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忠告:是否具有殺傷力是界定槍支的重要依據,社會上現在流通著大量由汽釘槍改裝而成的槍支,該類槍支可以發射金屬彈丸。屬于是以火藥為動力,能夠有效擊發金屬彈丸,具有殺傷力的槍支。作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其所要保護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以及財產安全。槍支作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用于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安安全。 ( 賈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