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巴縣檢察院在全國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偵查監督平臺上線后,向公安機關發出首份《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該院在辦理王某盜竊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存在見證人未簽名、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書中未對社會危險性進行說明、訊問筆錄存在雷同等情形,針對這些情形,辦案人員嚴格按照《偵查活動監督平臺操作手冊》的指引,并在“監督事項選取”中選取監督項目,并在平臺量化指引下,采取以制發《偵查監督活動通知書》辦理的監督方式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收到該通知書后,認真查找原因,并已及時整改。
《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解決了實踐中監督糾正偵查違法違規行為手段不足的問題,隨著偵查監督平臺的規范使用,必將有力推動該院偵查監督水平及監督質效的全面提升,真正實現“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袁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