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會簽《關于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辦案領域、案件管轄、證據標準、協作配合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全市兩級法院、檢察院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加強公益保護合力。
《意見》為全市兩級檢察院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案件打通了“最后一公里”,明確規定,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其他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意見》建立起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指定管轄制度,著力解決行政公益訴訟起訴難、打破地方保護主義,進一步增強監督剛性。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報市人民檢察院商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意見》進一步明確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證據采信標準等內容。明確規定,法院可以支持檢察院為民事公益訴訟支出的檢驗、鑒定、公告、專家咨詢費用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法采信檢察院提交的專家意見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意見。 《意見》進一步完善法院、檢察院在檢察公益訴訟中的協作配合機制。明確規定,檢察院應當配合法院開展公益訴訟執行工作;法院每年向同級檢察院通報一次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執行情況;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