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合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涉嫌襲警罪一案在合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這是合江縣檢察院審結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案件還原
2021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無故對先某某進行毆打,王某某女友小蕓在一旁勸阻。當小蕓看見先某某打電話報警后,為避免王某某被追究責任,謊稱先某某在電梯內侮辱她,并打了先某某兩耳光。民警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準備先將小蕓、先某某送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王某某上前阻攔,暴力擊打、拖拽執法民警,導致執法民警臉部受傷。出警人員隨即將王某某控制住,并將其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沖動的后果便是法律的嚴懲,最終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檢察官普法 我國對襲警行為如何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公民的應盡義務,在遇到警察執法時,務必要積極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時腦熱令自己追悔莫及。 傾心守護,為歲月靜好, 晝夜無休,為萬家平安。 1月10日中國人民警察節, 讓我們共同向人民警察致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