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實現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罰則均衡,瀘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積極發揮好法律監督職能,聚焦“不刑不罰”問題,切實做好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確保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后續處理的連貫性和完整性,做到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
2024年3月27日8時許,陳某某攜帶1套可視錨魚工具前往長江水域實施捕撈,錨得漁獲物鯉魚2條,經稱量重4.62kg。長江航運公安局瀘州分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送審查起訴,龍馬潭區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作出后,根據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辦理程序,刑事檢察部門向行政檢察部門移送該案。行政檢察部門檢察官在通過審查刑事案件卷宗后認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且不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對其給與行政處罰。龍馬潭區檢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意見書》,依法給予陳某某行政處罰。行政主管部門采納《檢察意見書》內容,對陳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下一步,龍馬潭區檢察院將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基本價值追求,進一步強化“府檢聯動”,提升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質效,助推社會治理效能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