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是“車輪上運行的世界”,我們的生產(chǎn)生活方方面面都離不開車輛交通的運轉(zhuǎn),道路交通安全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guān)。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29日00時許,被告人舒某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血液乙醇含量為206.70mg/100ml),無證駕駛一輛手續(xù)不全的兩輪摩托車,以約為71km/h的速度,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二級的交通事故。
提起公訴
得榮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駕超速致1人死亡、2人輕傷二級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舒某某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遂提出判處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的量刑建議。
法院判決
庭審中,被告人舒某某對檢察機關(guān)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定罪和提出的量刑建議無異議,法官在參考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并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后,作出上述判決。(次仁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