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峨眉山市檢察院辦理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經審查后認為,吳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無前科,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退贓,該院依法對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不起訴案件來說,“辦結”意味著免除了被不起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但并不意味著無責任,更不意味著不處罰,經辦案小組評估后認為仍然需要給予吳某某必要的行政處罰。因吳某某戶籍所在地在邛崍市,峨眉山市檢察院遂將該案移交邛崍市檢察院協助處理。
“基于多次磋商和檢察辦案實際需要,我們決定與邛崍市檢察院建立聯動機制,就信息共享、線索互移、協助調查等跨區域刑事不起訴案件移送行政處罰的系列問題達成共識,切實推動了案件從刑事司法向行政執法程序的跨區域反向流轉。”峨眉山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鄭剛介紹說,該院遂與邛崍市檢察院會簽《關于建立跨區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協作機制工作意見》。
12月8日,根據《工作意見》的相關規定,峨眉山市檢察院和邛崍市檢察院共同向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了《檢察意見書》。在隨后召開的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聯席會上,峨眉山市檢察院向與會人員講述了案件辦理情況,詳細介紹了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出臺背景和工作要求,聽取了行政機關的意見建議。經會商研判,三方在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證據材料移送標準、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等方面達成共識。
下一步,峨眉山市檢察院將以此次建立協作機制為契機,同異地檢察機關探索開展更加深層次的聯動協作,推動行刑反向銜接監督工作落細落實,提升行政檢察監督質效,努力打造行刑反向銜接跨區域協作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