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當今社會的熱門話題,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是慎之又慎,將法與理相結合,尋找解決離婚糾紛的鑰匙。
敘永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時,原告曹某容(女)起訴與被告穆某懷(男)離婚,因被告毆打原告,且被告2007年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出獄后,又于2015年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履次犯罪的行為已深深傷害了夫妻的感情,原告起訴到法院后,承辦法官隨即安排到被告所在的監獄進行了解和開庭。在庭審時,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認為是原告的過錯才導致雙方走到今天這一步,對自己曾經犯下的過錯絲毫沒有悔意。承辦法官在了解被告的意思后,一邊向被告耐心、詳細的普法,一邊嚴厲教育被告的錯誤思想,同時也向原告做勸解和好的工作,但是原告表示被告一次又一次傷害了夫妻感情,離婚的態度非常堅決,鑒于原、被告達不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綜合案情,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鑒于被告已履次犯罪,屢教不改,且被告屢次犯罪的行為已深深傷害了夫妻的感情,故法院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依法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及時有效、合法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麻鵬國 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