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堆博物館
7月29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三星堆遺址保護條例》。據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四川省三星堆遺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審稿已基本成熟,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在后續(xù)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條例草案”二審后提交表決。
前期,“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一審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德陽市人大常委會、省文旅廳、省文物局、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等立法起草小組成員單位,繼續(xù)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并形成了“條例草案”二審稿,于27日第二次提請審議。
一審后,為加強三星堆遺址及其文物的保護,結合三星堆遺址周邊自然和社會環(huán)境狀況,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參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有關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在三星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土地出讓、劃撥前或者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前,廣漢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文物影響評估……”等規(guī)定。
為完善三星堆遺址保護安全制度,“條例草案”二審稿中還規(guī)定“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同時,“條例草案”二審稿在“考古發(fā)掘中同步開展文物保護和闡釋宣傳”和“加強三星堆遺址與金沙遺址保護的合作協(xié)作”等方面,分別增加了“考古機構應當制定保護預案,加強對遺跡、出土文物和發(fā)掘現(xiàn)場的保護,做好文字、影像等資料的動態(tài)管理,避免或者減輕文物的損害和信息的流失”“加強三星堆遺址與金沙遺址在保護管理機制、考古發(fā)掘、科學研究、文物保護、陳列展覽、價值闡釋、公眾參與、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開發(fā)等方面的合作協(xié)作”等內容。
三星堆遺址保護區(qū)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條例草案”二審稿,三星堆遺址的保護管理將實行規(guī)劃保護制度,保護規(guī)劃由廣漢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程序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保護區(qū)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分類劃定公布,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需要變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在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范圍內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保證文物安全。并且,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刻劃、涂污、損壞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等行為;禁止建設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三星堆遺址環(huán)境風貌的農業(yè)設施、人造景觀等設施以及設置戶外商業(yè)廣告;禁止進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墾荒、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禁止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以及其他危害三星堆遺址安全的行為。
發(fā)掘艙
此外,“條例草案”二審稿還對違反規(guī)定的各項行為制定了具體處罰措施。例如,三星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三星堆遺址環(huán)境風貌的農業(yè)設施、人造景觀等設施以及設置戶外商業(yè)廣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