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夏消費者趙先生向成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市消委會)投訴,反映其在查博士APP里一家二手車商店購買的二手車貨不對板,網上展示的是一款車,收到的卻是另一款。《中國消費者報》對此進行了調查。
網購二手車貨不對板
3月3日,趙先生在查博士APP里的一家二手車銷售商店,看到一輛型號為“合創汽車合創Z03 2022款 510km 潮酷版135kW 64.23kWh”(以下簡稱“合創潮酷版64.23kWh”)的新能源汽車,電池信息是“三元鋰電池”。他決定下單購買,便添加了商家成都神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神電公司)銷售人員楊某的微信。
查博士APP上二手車商店里展示的車輛信息。消費者供圖
“北方冬天比較冷,三元鋰電池抗電衰性比磷酸鐵鋰電池好。”趙先生說,為此,他還在微信聊天中還特地確認“是三元鋰電池嗎”,楊某回復“是的,就是這臺車”。隨后,趙先生轉賬500元定金,對方發來車輛行駛證,以及一份第三方檢測報告。但該報告上沒有車輛配置和電池檢測信息。
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中車型已與展示車型不同。消費者供圖
之后,趙先生又在查博士平臺下了訂單,由商家將車輛開往查博士檢測網點檢測。拿到檢測報告后,因當時工作繁忙,趙先生簡單看過后,于3月4日下午將購車款6.3萬元轉給了商家。
消費者閱讀查博士檢測報告時,看到電池并非三元鋰電池而是磷酸鐵鋰電池。消費者供圖
趙先生表示,3月4日18點,仔細閱讀查博士檢測報告時,看到電池并非三元鋰電池,而是磷酸鐵鋰電池。于是,他立即致電商家要求停止發車,對方稱車輛已發車到物流。
3月9日,趙先生取車時發現車輛存在車機無法登錄,沒有電動尾門、副駕電動調節、車輛自動泊位等功能,輪轂從18寸變為17寸等問題,與展示車輛信息不符。趙先生提出退車遭到拒絕。為此,他先后向查博士平臺、成都12315、成都市消委會等多方投訴。
3月12日,成都神電公司回復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管局,表示與趙先生提出的退車要求不能協商達成一致,不再接受行政調解。4月11日,在接受成都市消委會調查時,成都神電公司負責人蔣銳表示“可以接受2000元左右的補償,退車可以接受,但要比購買價格減少5000元,800元過戶費也要退還”。
展示車與實車不同
據成都市消委會的調查筆錄,蔣銳承認“發的車和展示的車不一致”,發的車不是“合創潮酷版64.23kWh”,而是“合創汽車 合創Z03 2022款 510km 潮酷版135kW 63.98kWh”(以下簡稱“合創潮酷版63.98kWh”),兩款車“電池容量不一樣,收到的實車沒有電動座椅和電動尾門,是新款和老款的區別”。該情況公司當時不清楚,對消費者沒有告知提醒。
趙先生告訴我們,實車既不是“合創潮酷版64.23kWh”也不是“合創潮酷版63.98kWh”,而是“合創汽車 合創Z03 2022款 510km 潮享版 135kW 63.98kWh”(以下簡稱“合創潮享版63.98kWh”)。“我準備賣掉該車,找第三方檢測后,說不是潮酷版,應該是潮享版。第三方檢測報告上顯示的名稱是‘合創潮享版63.98kWh’。”趙先生說。
消費者委托的第三方平臺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車型又不同。消費者供圖
展示車型信息是如何“變身”的呢?通過和對比發現了端倪。展示信息“合創潮酷版64.23kWh”,但未見車架號,平臺聲明“車輛參數配置僅供參考,具體參數以實車為準”;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為“合創潮酷版63.98kWh”,車架號尾號為“8443”,和行駛證信息一致,但無電池信息和配置信息,趙先生誤以為是展示車;查博士檢測時趙先生輸入車架號,報告顯示為“合創潮酷版63.98kWh”,報告無配置信息,電池為磷酸鐵鋰電池,但趙先生第一時間未注意到;趙先生打算賣車時拿到第三方檢測報告,顯示為“合創潮享版63.98kWh”。
對此,成都神電公司給趙先生的解釋是:“查博士平臺只做展示,車型的配置參數僅供參考,具體都是以實車為準。”
查博士客服人員的解釋是:“車型是根據車架號的大數據匹配出來的,有時候確實可能存在檢測報告車型和實車不一致的情況,報告上有提醒,車型僅供參考。但檢測報告的內容肯定是實車的,如果想把車型改正過來,是可以改的”。
登錄查博士APP,看到有不少車輛展示信息,每款車輛圖片有“真實在售”字樣,還有“真實在售、車況透明”的“查博士承諾”。但每臺在售車輛的“參數配置”頁都標注了“以下參數配置信息僅供參考,實際參數以賣家售賣車輛為準”的提示。
4月22日,致電查博士平臺400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我們只是展示方,不是賣車方,信息是賣車方自己發布的,平臺只是為一些優質的客戶提供免費的賣車信息發布。如果是信息問題,找賣車人溝通”。客服表示“到時候有人員跟你對接”,但截至發稿,未接到任何來電。
“以實車為準”成商家推責理由
4月22日,蔣銳說:“展示信息肯定有不準確性,提醒了‘以實車為準’,趙先生自己也做了檢測,全過程至少有三次機會確認這臺車。如果不同意2000元補償的解決方案,要打官司就打官司。”“當時是展示錯了,沒有仔細核對,我們承擔該承擔的責任。但消費者對自己做的檢測結果沒有仔細看,也有責任。”成都神電公司銷售楊女士說。
對信息展示不準確的問題,蔣銳解釋說:“查博士是第三方軟件,車輛信息是公司上傳行駛證后系統自動生成的,經常會出現數據不準確的問題,需要手動調整,有可能調整了都不準確。這款車是停產車型,沒有更新數據庫,全網數據庫都不是太精準,所以才提醒要以實車為準。”
消委會觀點:商家應擔主責
成都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商家負有主動披露車輛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若展示的車輛信息與實車存在差異,且未及時主動向消費者作出提示,無論商家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觀上均構成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誤導,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消費者自行進行車輛檢測,本質上是一種自我保護行為,目的在于核實商品是否與商家宣傳相符,是否契合自身真實的消費需求,即便消費者在檢測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其承擔的責任相較于商家也應顯著減輕。商家不能將消費者的檢測行為作為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此外,“以實車為準”這類表述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無法約束消費者。若認可此類條款的合理性,就會得出“無論商家提供的信息多么虛假,最終交付什么商品都無需擔責”的荒謬結論,這顯然與《消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成都市消委會公益律師、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冰清律師認為,查博士平臺向消費者展示的車輛信息,系商家主動上傳,消費者是基于前述信息與商家展開的車輛交易行為。該消費者并未實地看車,因此展示車輛信息的披露及核實,對消費者購車結果具有直接影響。因此,商家實際交付車輛型號與展示信息中的型號不符,涉嫌構成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展示信息標識“僅供參考”“以實車為準”,不合理地免除了第三人檢測機構和商家保證商品質量與報告相符的責任,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商家不能以此條款主張免除自身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