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與肖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屏山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川1529民初1680號民事判決,判決田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肖某履帶式液壓挖掘機一臺以及輕型普通貨車一輛;支付肖某購買挖掘機的首付款、按揭貸款本息123868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肖某申請強制執行,屏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田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文書,并責令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屏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對田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強制措施。屏山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執行時,田某以挖掘機已損壞,沒有使用價值等理由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在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且在強制執行期間,經對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后仍未履行,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判決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致使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案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有話說:今年來,“拒執罪”逐漸被社會大眾所熟知,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直接損害了法院裁判和執行嚴肅性、權威性,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醒各位被執行人,誠信多助、失信寡助,盡早履行義務才是正途,拒不執行終將被制裁。
(李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