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楊玉泉敲響法槌,在宜賓中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李某會與被上訴人施某琴、張某華、原審第三人黃某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并當庭作出宣判。庭審過程全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網絡直播。
李某會與黃某強于2016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兩個兒子歸男方撫養;在男方名下的案涉房屋歸女方所有;小車貳輛全部歸女方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負責償還。黃某強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施某琴、張某華借款200余萬元未按期還款,施某琴、張某華向法院起訴并申請查封了上述房屋。2018年4月28日,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黃某強償還施某琴、張某華借款本金207.23萬元及利息。因黃某強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施某琴、張某華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會對執行標的即本案涉房屋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房屋歸李某會所有,不應執行。2019年11月8日,一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李某會的異議請求。李某會不服,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2020年3月9日,該院依法駁回李某會的訴訟請求。李某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開庭審理前,楊玉泉院長認真審閱卷宗,精心準備庭審提綱,組織當事人召開庭前會議,對一審期間有異議的證據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庭審中,引導各方當事人圍繞法庭歸納的焦點問題進行舉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并適時就有關法律問題向當事人釋明,庭審規范有序,節奏高效流暢,確保審查判斷證據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法官依法裁判在法庭。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法庭作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的判決。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法懲治了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對于構建誠信和諧社會,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