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活動案件,當庭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和沒收、追繳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021年7月11-14日期間,九名被告人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仍然組成團伙,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在屏山縣屏山鎮、大乘鎮,敘州區高場鎮等地幫助其收款轉賬。具體方式為被告人胡某聯系上家獲取資金來源,之后團伙上交押金到上家處,上家將電信詐騙等資金轉入九名被告人提供的自己或者他人的銀行賬戶中,再將資金進行多次轉賬,最后轉入上家指定的銀行賬戶中,該團伙按照幫助轉賬金額收取一定提成作為報酬,除去相關成本后,對利潤予以分配。經查實,八名被告人協助轉賬的資金均含不同金額的詐騙資金。
法院審理認為:九名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幫助收款轉賬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幫人轉賬,均非小事,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息網絡犯罪危害極大,廣大群眾必須增強防范意識,不要成為被害者,也不要淪為幫兇。
(李曉紅 吳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