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縣人民法院堅持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涉企執行案件中注重司法公正與護航經濟建設并重。近期,在執行一涉企案件中,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執行,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現被執行企業已如期履行400萬元案款,案件得以全部執行完畢。
2019年,原告瀘縣某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瀘州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玻璃公司”)、瀘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酒業公司”)因買賣合同引發糾紛,訴至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瀘縣人民法院判令某玻璃公司償付貨款3340795.46元及資金占用費,某酒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上訴后,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2020年8月,因被告未履行義務,原告向瀘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某玻璃公司相關房屋、某酒業公司相關不動產等,扣劃了兩被執行人賬戶資金共215511.5元后支付申請執行人。同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截止2021年7月兩被執行人分兩次支付案款,申請執行人同意暫不對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也暫時不再處置正在拍賣的已查封瓶裝酒。和解履行過程中,某酒業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了1431600元。
其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協議全部義務,2022年4月,案件恢復執行,并追加擔保人余某為被執行人。由于被執行人資產均設置大額抵押,瀘縣法院對某酒業公司38處廠房、1個車庫、4個公司股權、余某33處不動產、某玻璃公司5套工業用房進行了查封,并裁定拍賣主債務人某玻璃公司不動產。2022年8月,被執行人迫于執行壓力,再次提出和解需求。為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和解協議履行,瀘縣人民法院邀請縣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共同參與現場和解,對被執行人進行了釋法工作,指導企業正確認識誠信履行與保生產經營的共贏關系,促成雙方順利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再收取尚未履行的本金和判決書確定的利息共400萬元,即認可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其中某酒業公司履行320萬元,某玻璃公司履行80萬元;執行費由兩被執行企業分擔。現該案已全部履行完畢,瀘縣法院已解除對所有財產的強制措施。
瀘縣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規范、引導和服務功能,依法支持和鼓勵有利于民營企業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本案通過多元解紛機制作用,邀請代表委員見證執行,在堅持司法公正原則的同時,兼顧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真正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汪紅燕 舒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