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邊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嫌襲警罪案件,法院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人楊爾哈暴力襲擊毆打正在處警拍照取證的執法民警文某某,犯襲警罪罪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是襲警罪罪名確立、實施以來,我縣首例以襲警罪判處的刑事案件。面對記者采訪鏡頭,楊爾哈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處,現在十分后悔,不該暴力毆打警察,觸犯刑法被判刑。
表面上看起來這不過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審理,但是對于執法主體的人民警察來說,卻是意義非凡。因為在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確立襲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實施之前,對于采取暴力故意傷害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行為,只能以故意傷害罪或妨礙執行公務罪定罪量刑,而妨礙執行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都必須是情節嚴重、特別是故意傷害必須傷害后果達到輕傷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對于打擊懲辦敢于挑戰法律尊嚴和警察執法權威、敢于暴力傷害執法警察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或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護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權益來說,無疑是一道高高的壁壘,讓保護警察執法權益無法落地落實。經過一線執法警察多年不懈呼吁、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不間斷提案努力,襲警罪得以確立施行。該罪名的確立實施,不僅僅是增加一條刑法條款那么簡單,它的作用是大大鼓舞提振了全國百萬人民警察執法信心,將保護警察執法權益真正落到了實處,這是法律、法治和社會治理的巨大進步。今后我們將繼續用好襲警罪這一法律武器,嚴厲打擊敢于挑戰法律尊嚴和人民警察執法權威的暴力犯罪分子,持續保護人民警察執法權益,鼓勵人民警察嚴格執法,敢于執法,為建設法治鹽邊、平安鹽邊貢獻法院力量。 ( 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