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食品安全、程序性答復、及時告知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先某某
被申請人:X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先某某7月8日在X縣XX超市門口T家豆腐干買了一瓶紅豆腐20元,沒有找到生產日期,于是2023年7月12日,通過12345政務服務平臺向X縣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7月14日,X縣市場監管局對被舉報人即X縣T家超神食品經營部(以下簡稱“T家食品”)開展現場檢查,發現T家食品店內銷售的散裝食品“麻辣豆腐干”沒有散裝食品標簽,銷售的瓶裝“紅豆腐”未標明生產日期,據此X縣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7月17日,X縣市場監管局通過12345政務服務平臺回復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已對T家食品進行立案調查。8月10日,X縣市場監管局經詢問調查并核實相關材料,查實T家食品銷售的“麻辣豆腐干”打包的口袋上標有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消費者于購買時能夠看到,不存在無標簽標識違法行為;店內銷售的瓶裝“紅豆腐”是從W縣Y氏酒樓整件購進,購進后拆零銷售,屬于散裝食品,其銷售瓶裝“紅豆腐”沒有標生產日期。X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前述查明事實,認定T家食品銷售標簽標識不符合要求的散裝食品的行為,并于9月12日責令T家食品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處罰結果未告知先某某。2023年11月27日,先某某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經復議機關審查,作出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罰結果告知申請人的復議決定。理由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之規定,本案系對食品案件的舉報處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之規定,該條款所規定的“答復”不僅指程序性答復,也包括對處理結果的答復,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如果僅進行程序性答復,無法真正實現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本案中,申請人實際購買了涉案商品,與被舉報商家存在消費服務、商品購買的關系,可以認定申請人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對其舉報的處理結果與其維權存在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僅告知申請人已對其舉報事項立案,而未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的最終處理結果,并不能滿足舉報人對其舉報處理結果知曉權利的實現,故被申請人的告知職責未履行完畢,屬程序輕微違法,應予糾正。
案件評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知曉舉報處理結果是舉報人的應有權利。主觀認為,告知對其舉報事項予以立案,就是處理結果的告知,是不正確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的規定,普通程序中的立案,只是程序性的過程行為,并非案件處理結果。按照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立案后有三種處理結果: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處理。因而僅告知立案,并不能滿足舉報人對其舉報處理結果知曉權利的實現。比如受經營者違法行為侵害的消費者,行政部門對其舉報的處罰結果與其維權存在利害關系。行政部門僅告知立案,不主動及時告知對其舉報的最終處理結果,將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行政違法。從執法人員角度,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可避免執法風險。而不告知,則存在較大的執法風險。為避免執法人員自身執法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對實名舉報應以告知最終處理結果為妥。這不僅有利于保障舉報人的應有的法定權利,亦符合行政機關便民高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