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妻子向“第三人”贈與財物,但在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妻子能將丈夫贈與的財物要回來嗎?
周某(妻子)與孫某(丈夫)系夫妻關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與羅某私下以情人關系交往,并且自2021年至2022年期間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微信轉賬、銀行轉款的方式向羅某轉款,被周某發現反常后,在周某的追問下,孫某承認了與羅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有轉款的事實,嚴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且違反公序良俗,故訴至屏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孫某與羅某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要求羅某返還800余萬元。
屏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在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羅某保持情人關系的行為與社會道德相悖,違背公序良俗。孫某贈與羅某大額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孫某擅自將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贈與羅某,該贈與應認定為無效。故周某請求確認孫某與羅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本院予以支持。經法官的耐心地分析釋法,孫某、羅某均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羅某最終同意分期返還周某800余萬元,本案現已生效且執行完畢。
法官說,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第三者”返還全部贈與財產,維護了配偶的合法權益,將法理、倫理、道德相統一,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了社會正氣。感情是自由的,每個人也都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是追求幸福的前提應該受道德約束,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要樹立正確三觀且不超出合理邊界,否則可能會落得被社會輿論譴責,人財兩空的下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