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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少年的你”!讀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來源:屏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何國慶 發布時間:2024-11-21 16:06:09

        “孩子間打打鬧鬧而已,有必要管嗎?”“網吧打游戲,給他開機能有啥事?”“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不打能聽話嗎”“上學路上幫忙帶包煙而已,不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些問題的答案無一例外都是大漏(no)特漏(no)!

        近年來,校園欺凌、兒童性侵、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等相關問題頻頻進入公眾視野,越來越受到關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關制度措施如明確國家監護制度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用工查詢和禁止制度等,讓我們通過以下要點一起來學習這部法律更好地保護“少年的你”

        一、哪些人是屬于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生存權:包括生命安全權和生活保障權。大多數父母都很關心孩子的生存狀態,但也有個別父母嚴重侵犯兒童的生存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2.發展權:指兒童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發展權利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要保證兒童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3.受保護權: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于處于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保護。如對兒童照料不周,對兒童進行有辱人格的懲罰,讓孩子承擔過重家庭責任、社會責任,利用、剝削兒童這些都是沒有尊重兒童的權利。

        三、家庭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四、學校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五、政府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即12345),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臺、服務熱線、服務站點,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愿所有的孩子

        都能在愛護和期許中茁壯成長

        如葵花般,心向暖陽,懷揣夢想

        如蓮花般,抵制誘惑,行有所止

        如玫瑰般,堅韌自強,帶有鋒芒

        懂得自我保護,及時尋求幫助

        我們將永遠以法之名,守護“少年的你”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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