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勞動者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都應得到保護。本期小編特別推出“了解勞動法相關知識”小欄目為大家科普勞動法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法”小知識·經濟補償金VS經濟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何時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從上述條文內容來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屬于在一定金額范圍內的法定賠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①解除主體: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結果: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解除主體: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