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是保障人民群眾勝訴權益得以兌現的重要一環,但在執行工作實踐中,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什么 “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處置后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執行實踐中,贏了官司但卻拿不回錢,大都如此。 “執行不能”為什么 “執行不能”不等同于“執行難”,它背后更多反映的是交易風險防范的失位。天上不會掉餡餅,任何交易行為通常都伴有風險,盲目、僥幸、不理智等都可能使得交易風險畸變增高,如個人間稱兄弟靠義氣的“信用貸”、朋友口中穩賺高匯報的“好項目”等等,行為前風險防范的不到位往往最終就會演變為“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風險防范 提示 避免“執行不能”,要切實提高法律意識,增加防范風險能力,防患于未然。一是充分查,交易行為開始前進行充分調查、評估風險,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政務公開網站等官方平臺,對交易對象和政府政策文件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