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根據該法條規定,賒銷人可以要求賒購人以雙方買賣的東西作抵押,并在買賣的東西交付后的十日之內辦理抵押登記。這樣設立的抵押權的優先性僅排在留置權之后,其余擔保物權均在其后,真正“有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尊貴優先地位。一旦賒銷款到期未還,便可以將抵押物(即雙方買賣的東西)變價還款。(謝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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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16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根據該法條規定,賒銷人可以要求賒購人以雙方買賣的東西作抵押,并在買賣的東西交付后的十日之內辦理抵押登記。這樣設立的抵押權的優先性僅排在留置權之后,其余擔保物權均在其后,真正“有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尊貴優先地位。一旦賒銷款到期未還,便可以將抵押物(即雙方買賣的東西)變價還款。(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