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了周全的監護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該法條之規定,賦予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主選好預備監護人,該預備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即可履行監護職責。(謝蘭秀)
平安建設、社會治理、普法宣傳、法治文藝及會員單位等宣傳信息重要發布平臺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了周全的監護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該法條之規定,賦予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主選好預備監護人,該預備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即可履行監護職責。(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