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會外出聚會,不免要去餐館就餐,菜品繁多加之人客擁擠,餐館老板偶爾會上錯菜,有的為此發生糾紛,不同情形會涉及民法典的不同規定。
情形一:點的A菜,上的B菜,此時,我們認為這是一起買賣合同,店老板未按照合同交付標的物,我們可以拒絕接受,老板有按照合同交付A菜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義務。因交付的標的物與預定的不同,屬于未按合同履行,固可以拒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若我們接受,視為雙方變更合同的履行,我們應該按照接受B菜價款支付。
情形二、消費者點了10個菜,服務員上重了一個菜,消費者消費后拒不承認,此時多吃這個菜屬于不當得利,應當按照多出的菜的價款支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