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自然血親基于出生而發生。擬制血親是指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為其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給予其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關系,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要看是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還是擬制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
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
禁止血親結婚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于優生優育上的考慮,二是基于傳統倫理道德和親屬秩序的維護。擬制直系血親也是直系血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也是父母子女關系。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結婚嚴重違反人倫,會引起親屬關系的混亂,無法為社會大眾接受。
擬制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
擬制旁系血親通婚,從優生學上來看,因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遺傳概率。從社會倫理道德上來看,無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結婚并不違背傳統的家庭倫理關系,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謝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