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張因新房裝修還差一部分錢,向朋友小李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2018年11月18日還清欠款。但小李要小張找一個擔保人來擔保,他才愿意支付借款。小張想來想去找到朋友小王,請他幫忙做個擔保,并稱“只是簽個字,無須擔責”。礙于情面,小王在未對“擔保承諾書”仔細閱讀的情況下,就在落款“擔保人”處簽了字,“擔保承諾書”載明其為小張的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直至清償本息為止。誰料小張最后果真未能按期還款,小李多次催促未果于2020年6月18日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和小王共同償還欠款。
在這個案例中,小王是否應該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呢?這里就涉及“保證”這個民法上的術語。
什么是保證呢?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該案例中小王對小張的借款提供的“擔保”,實際上就是民法上的“保證”。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像這樣的“保證”是普遍存在的。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對“保證”作了明確規定。但《擔保法》已從今年1月1日起廢止,同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保證”相關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眉州小律就以此案為例,說說《民法典》生效前后的保證制度有哪些不同。
出具承諾書是否構成保證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小王與小李未簽署保證合同,但小王在“擔保承諾書”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就相當于小王向小李出具了書面形式的“擔保承諾書”,小李予以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無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擔保法解釋”)第22條,還是依照現行《民法典》第681、685條的規定,小王為小張債務向小李出具“擔保承諾書”,保證合同均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擔保法解釋”第22條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民法典》盡管將“擔保法解釋”中關于保證制度的一些內容作了吸收處理,不過,并沒有直接納入這一句話。根據《民法典》第685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二)》,其中對第685條的釋義為:本條規定的保證合同條款,既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某個條款有保證人愿意為主債權擔保多少的文字表述,也可以是整個主合同條文沒有這樣的表述,但在簽字欄有“保證人”字樣。“保證人”這三個字也可以理解為本條規定的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這其實就是說,“擔保法解釋”第22條規定的“簽字或蓋章后保證合同成立”,在《民法典》的“保證條款”中仍然具有這個含義。就是說,即使沒有專門簽定保證合同或主合同內容中也沒有保證條款,僅僅在主合同下邊加上“保證人”三個字,保證人在后面簽上名字或蓋章,這個“保證合同”就成立了。
保證方式及期間的確定
《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擔保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上述案例中,各方未約定小王的保證方式,小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小李可以要求債務人小張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小王在其保證范圍內履行債務。
《民法典》施行后,對這個規定作了重大調整。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687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只有當小李經訴訟或仲裁且經過了強制執行程序,仍不能收回小張的欠款或不能全部收回小張的欠款,小李才能找小王承擔還款的保證責任,除非發生第687條的“除外”情形,即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或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另一個問題,案例中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8年11月18日,而小李是在2020年6月18日起訴要求小張和小王還款的,那么小王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嗎?簡單地說就是,還款期限已經過去1年7個月了,還在保證期間內嗎?案例中的“擔保承諾書”中約定的保證期限為“直至清償本息為止”,應視為“約定不明”。當時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因此,小王的保證期間應自2018年11月18日起算二年,即2020年11月17日才結束。小李于2020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未過保證期間,小王的保證責任不應免除。
《民法典》對保證期間做了重大修改。根據《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若在《民法典》施行后來判斷小王的保證期間,則應在小張還款期限屆滿后六個月結束。
承擔保證責任后如何救濟
上述案例中,若小王履行了保證責任,代小張向小李償還了欠款10萬元,那么,法律怎樣保護小王的利益呢?根據《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民法典》對保證人的權利進行了強化。根據《民法典》第700條,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并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小王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小張追償,要求小張返還10萬元,并在10萬元范圍內享有小李對小張的相關權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施行的《民法典》對于保證責任的相關規定,相比以前的《擔保法》作了較大調整,有的部分更有利于保護保證人的權利。
小律提醒
日常生活中,朋友有難處,及時伸出援手是人之常情,在所難免。但幫忙出具承諾,承擔保證責任,不僅僅是簽字畫押的問題,還涉及很多法律責任,好心幫忙可能會變成法庭被告。因此,小律提醒:保證人在簽定保證合同或擔保承諾書或者只是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前,應首先仔細閱讀主合同條款,認真了解主債權內容,并在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中,約定明確的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厘清和明確自身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債權人應更加關注合同條款(如還款期限、保證方式、保證期間等)的規范性、合法性,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催收或采取仲裁或訴訟等法律手段行使債權,避免失權。債務人則要遵守誠信原則,及時按約定還款。
“誠信為本,一諾千金”。《民法典》的頒布和施行為保證制度構建起了堅實的法治盾牌,使我們在日常社會活動中感受到來自法治的溫暖和正義。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民法典》法治光輝的照耀下,人際交往會更加誠信融洽友善,社會生活會更加和諧幸福美好!
法律條文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第685條、第686條、第687條、第692條、第700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5條、第26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條、第18條、第19條、第31條(現已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32條(現已失效)。
(康俊 何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