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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麒麟·普法丨一起來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

        來源:合江縣人民法院 作者: 發布時間:2022-05-09 17:27:31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立法背景

        2018年,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在三年掃黑除惡司法實踐中,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掃黑除惡法律政策文件。為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推動掃黑除惡工作機制化、常態化開展,提升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2020年由中央政法委牽頭,公安部具體負責,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復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凝結多方智慧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重要意義

        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

        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

        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 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監督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掃黑除惡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有利于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能力和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共七十七條。

        重點一: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在案件辦理方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對于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為預防再犯罪,法律規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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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二: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具體內容包括,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于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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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三: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總結實踐經驗,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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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來,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嚴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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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五: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定。

        具體包括: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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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六: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方面,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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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束語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重要法治基礎,是鞏固黨的執政根基、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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