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疫情讓各行各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出賣人遲延發貨、線下培訓延期舉行、公司拒絕向員工支付工資等情況時有發生。
本期話題
新冠疫情常態下,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
徐先生是瀘州市某公司員工,家鄉在某市某區,春節期間該區突發疫情,返鄉過年的徐先生遵守當地政府疫情防控規定,按要求居家隔離,春節假期過后暫無法返崗。公司以徐先生無法返崗為由,通知徐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拒不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也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徐先生向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詢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解讀
特邀公益律師
五月花律師事務所律師 曾雪???
按照疫情期間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本案中,徐先生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其工資報酬由公司按正常出勤對待,且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徐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徐先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不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如果公司不同意的,徐先生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維護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