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他人一起采伐位于宜賓市敘州區趙場街道某村某組山林的林木進行銷售。經宜賓市敘州區林業局技術人員對涉案森林類別、樹種、立木蓄積進行鑒定,確認被濫伐的森林類別為商品林,樹種為杉樹、雜木樹,立木蓄積合計35.2078立方米。
2023年7月28日,敘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處理結果:
2023年8月9日,敘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下,濫伐林木合計蓄積35.2078立方米,數量較大,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等費用共計18015元,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案件評析: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林木作為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濫伐林木不僅造成了資源損失,還會影響生態平衡,導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從而損害公共利益。即使是在自家林地砍伐樹木,也應當經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后,在指定地點、按照指定數量、樹種、方式進行采伐。未取得采伐山林許可證,對任何山林擅自采伐,都屬于違法行為,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