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胡某在敘州區南岸某小區大門菜市口的人行道上倒車時,因未注意觀察從車尾經過的李某某,車尾輕微觸及李某腰部后剎停。李某某認為胡某系違章停車且未禮讓行人,遂用力拍打車尾,雙方發生口角。
胡某下車后,在車輛后方與返回的李某某發生爭執。胡某先用雙手推搡李某某雙臂,李某某則用右拳擊打胡某左臂。雙方隨即發生推搡、相互攻擊,期間李某某由于雙方推搡的作用力向后靠去,導致腰部碰到車尾;但雙方并未停車爭吵,李某某又推搡胡某一次,用右腳踹擊胡某腹部一次,胡某均未還手。
2023年9月,敘州區公安分局作出對胡某處以行政拘留11日并處罰款600元,對李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李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認為自己系被毆打過程中偶爾還手,屬于正當防衛,不應當受到處罰為由,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復議申請。
另,經鑒定:李某某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炎,其右膝關節并未被暴力直接擊打,綜合評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處理結果 2023年12月,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胡某的車輛只是輕微觸及李某某即剎停,雖有一定過失在先,但尚不構成不法侵害;胡某先用雙手推擊李某某雙臂,并無明顯傷害的故意,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急迫性,李某某用拳擊還擊胡某不當,對矛盾升級也存在過錯;且二人被圍觀群眾拉開以后,李某某還兩次主動攻擊胡某,其出手次數明顯多于胡某,故主張正當防衛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行政復議機關依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遂決定維持本案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一幕,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馬打對方一拳還回去,然后理直氣壯地說自己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為明顯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毆打的行為不屬于明顯的暴力行為,且未嚴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觀上也不是為制止對方。且李某某對案件的發生也有過錯責任,故兩人的行為應屬于互相毆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