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憂,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瀘縣人民法院作為基層法院,受理的大多數案件是標的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的“小案”。然而,每一起“小案”背后可能關乎著一個家庭、一個村居、一個企業的興衰成敗。
2020年9月,瀘縣某陶業公司向廣東某建材公司購買了防腐瓦及安裝配件,合同約定質量保證為質保20年,保證防腐、隔熱、阻燃、不變形、不裂紋、不褪色。2021年10月,已安裝投入使用的防腐瓦出現大面積變形、褪色等問題,引起廠房內滲水,并造成了陶制品的損壞,影響了該陶業公司的正常經營。
瀘縣某陶業公司多次聯系處理事宜,廣東某建材公司均拒絕賠償,陶業公司故訴至瀘縣人民法院,后建材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案應由建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多次輾轉,最終該案由瀘縣法院牛灘法庭處理。
陶業公司要求建材公司賠償損失,退貨退款。建材公司則認為防腐瓦變形是陶業公司使用不當造成的,因其在防腐瓦下墊了泡沫棉,是泡沫棉在太陽的直射下吸熱導致溫度過高造成的,所以建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考慮到雙方此前存在合作關系,承辦法官認為本案具有良好的調解基礎,當即聯系了雙方公司的負責人員。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以實現雙方共贏、預留后續合作空間作為出發點,對雙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利弊得失進行分析,在充分尊重雙方自身意愿的前提下耐心展開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均同意在清算好剩余防腐瓦材料的前提下,建材公司向陶業公司退款,并將防腐瓦材料運回廣東,陶業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兩地企業相距較遠,為確保調解協議履行,便聯系雙方公司處理本案事宜的負責人,約定好時間進行現場清點及退貨事宜。
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兩地企業當庭履行調解協議,裝運退貨事宜也于當日完成,雙方至此握手言和,一場輾轉許久的糾紛就此圓滿化解,再無后顧之憂。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瀘縣人民法院將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群眾問題作為司法審判的目標導向,深刻理解“如我在訴”的要求,牢固樹立問題意識,設身處地、換位思考,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自覺把每一個審判環節都看作問題解決的最后一道關口,讓自己成為矛盾化解的最后把關人,自覺站在人民群眾的角度,讓司法成為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