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張扣扣”案出發,結合羅爾斯的《正義論》對人們合法權益受損時所采取的救濟方式進行分析,私力救濟雖然不具有強制力,但是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對于法律和正義的關系進行探討,得出法律是正義的最終防線這一結論:正義可以運用道德進行調整,但是最終還是需要法律進行確認和保護。
一、“張扣扣”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5日,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原三門村2組)發生一起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男,35歲)持刀將鄰居王自新(男,71歲) 及其長子王校軍(47歲)當場殺死,王自新三子王正軍(39歲)被刺傷后搶救無效死亡,張扣扣作案后潛逃。2018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欲潛回家中取錢,被巡邏民警、武警發現后翻墻趁夜逃脫,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大搜捕行動。2月17日,自感逃跑無望的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月8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判獲死刑。本案自宣判以來,在社會各界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其中不乏關于法律和正義的討論。
羅爾斯曾在《正義論》中提出一個概念:無知之幕。即假設社會上所有人共同在一個巨大的幕布后面制定規則,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其中會是什么角色,也不知道自己會受到何種懲罰或獎勵,這時,所作出的決定或制定出的規則,才是正義的。簡而言之,只有當所有人都不清楚自己的角色時,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義。將“無知之幕”的設想帶入本案,則是,每個人都對于是否該判決張扣扣死刑發表意見,當大幕拉開,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張扣扣,也有可能王家父子中的一位。也許某甲認為應該判決張扣扣死刑,拉開大幕,恰巧他就是張扣扣,而某乙認為不應該判決張扣扣死刑,大幕拉開之后,他又成為了王家父子,如果結果是這樣,那么之前所做出的決定還能否被執行?
二、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
我國法治迅速發展的今天,對于上述問題,仍然難以給出一個確切的答案。而羅爾斯“無知之幕”的設想也無法成為現實。但社會需要規則,也需要正義,在人們權益受損時,采取的救濟方式也隨著社會的進步發生了變化,從私力救濟為主逐步轉向公力救濟為主。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公力救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指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時,權利人行使訴訟權,訴請人民法院依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保護自己。私力救濟在人類還處在氏族社會時就已經產生,經歷幾千年的變遷,在當代社會作為一種游走在公力救濟邊緣的救濟方式,仍然在社會的某些部分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輔助公力救濟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但在法治社會下,私力救濟也必須裝進法律的套子里,才能夠獲得支持和維護。
本案牽涉張扣扣母親之死: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之后雖然兩家并未發生其他沖突,但張扣扣仍舊懷恨在心。前案已經借助公力救濟得到了妥善解決,公力救濟的設置即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法律這種救濟方式下,若是張扣扣對于案件的判罰不服,可以再次尋求公力救濟——用上訴的方式申請第二次審理,但是他沒有選擇“用盡公力救濟”的方式,而是違背法律進行私力救濟,以報復心理用極其殘忍的方式殺害了三名被害人,這一違法行為已經超出了救濟的范疇,成為了一種新的犯罪。故意殺人并且手法惡劣,根據我國的刑法精神和刑訴法的相關法條,筆者認為張扣扣的死刑判決是完全符合社會正義的。
三、法律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在中文里,正義即公平、公正、公道。人們用自己的生活經驗很容易能夠體會什么是正義,遭遇不正義的事件或待遇時,也能很直接地反應出“不正義”,但是,正義并沒有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概念和規則,因為正義是相對主觀的,是每個自然人的內心感受,對事件和情況的價值判斷。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到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每個人對于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此外,思想家們對正義也做了許多探索和定義,總的來說,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為的崇高的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思想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需要。可見,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和運行的前提。
法律與正義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正義對法律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運用國家強制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決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為,以實現社會正義。
回到本案始末,根據羅爾斯正義原則其一,張扣扣之母被王正軍故意傷害致死,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自由和權利,這種情況下,張扣扣之母遭遇到了不正義的事件,但由于王正軍時年僅17歲,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并未對王正軍以死刑判處來迎合我國古代“殺人償命”的說法,而是從現代法律精神出發,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對此案進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這恰恰是體現了法律維護正義,促進正義的作用。在后案中,張扣扣殺害了王家父子三人,所為是之前已經得到正義判罰的案件,可能從他本身的正義觀點出發,這是正確的,畢竟“殺母之仇,不共戴天”,同時為人子女,筆者也能夠理解他的心情。但這并不是尋求救濟的方式,而是違背社會道德,破壞社會安定,打破社會正義的做法。如果本案以前案為感情基礎而受到了從輕處罰,這才是對社會正義的再次破壞,讓人民對法律失去信任,認為只要符合自己個人的正義觀念,可以隨便尋求違背法律的私力救濟方式,這無疑讓法律和法治社會失去了公信力,也讓社會大眾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擔憂的情緒。
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普遍約束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保障正義的最終防線。如果一種行為不符合道德、不符合正義的觀念,它不一定違反法律;但是如果一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那么它也一定會受到道德和正義的譴責。比如某甲盜竊某乙一支鋼筆,中華民族有一傳統美德叫“誠信”,盜竊哪怕一針一線也是不道德的行為,同時鋼筆是某乙的勞動所得,某甲據為己有,也不符合社會正義。但這種行為并不違法,因為標的額小,并且沒有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力救濟進行解決。而如果某甲盜竊的是屬于某乙的10000元人民幣,這種行為就成為了一種明顯的盜竊罪。因為標的額巨大,而且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人們有可能會因此產生不勞而獲的投機取巧心理,這時就需要借助法律進行對某乙進行公力救濟。、
正義是法律的精神與理論依據。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的精神,背離正義的法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著指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一種方式和工具。沒有法律強制和威懾力,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約束行為,維護正義之權威是不可能的。社會需要法律,來成為保障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屈嘉琪 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2016級法學碩士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