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尋釁滋事一案一審宣判,獲刑有期徒刑八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29日17 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雨城區蒼坪路賣菜,因占道經營被雅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東城大隊協管員胡某珍等人依法暫扣電子秤,并告知其次日到雅安市城管執法局接受處理,胡某珍等人繼續在蒼坪路菜市規范經營秩序。張某某因想要回電子秤,便駕駛摩托車追至新生路64號“張板鴨”店鋪外看見胡某珍等人后,將摩托車停下后,沖進“張板鴨”店鋪內拿了兩把菜刀,后持刀當街對協管員仲某進行追逐、恐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持刀追逐、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