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借款合同糾紛, 2013年7月,盧某因購買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某小區房屋與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但盧某未按約支付貸款。2016年,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將盧某訴至龍馬潭法院。判決生效后,盧某未按判決書履行還款義務,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遂向龍馬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被執行人盧某名下的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某小區房屋現由案外人陳某實際占有使用。經查明,雖然陳某與被執行人盧某簽訂了租房合同,但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后,法院以流拍價60.8萬元以物抵債給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之后陳某依法應當搬離,執行法官向陳某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騰遷公告》。
在該房屋交付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與陳某溝通未果后,向陳某發出司法預警通知書,要求陳某在限期內騰空該房屋,否則法院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在強大執行威懾下,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希望法院能夠給自己認錯悔改的機會,并主動找到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負責人,希望準予其能購買該處房屋。最終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瀘州某銀行龍馬潭支行以流拍價60.8萬元將該房屋賣給了陳某,陳某全款支付了購房款。
鑒于陳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通過購買該房屋的方式,消除了妨礙執行的行為,法官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檢討。
(王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