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馬潭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金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李某與金某某因借款糾紛訴至龍馬潭法院,要求金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及利息。經法院審理,金某某已分期向李某償還借款21390元,最終判決金某某應向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2861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金某某履行了部分案款,之后便未再履行義務,李某遂向龍馬潭院申請執行。
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依法向金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且多次傳喚金某到庭處理該案,但金某某未接受傳喚,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意以躲避、隱匿等方式逃避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金某某名下微信錢包在判決生效后有大量流水,卻未用于履行債務,法院認為金某某此舉已涉嫌觸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官遂將該條拒執線索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很快鎖定金某某位置,隨即將金某某抓獲。金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積極與李某協商和解,并履行部分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其追究刑事責任。綜合金某某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為維護國家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懲罰犯罪。2021年12月29日,龍馬潭法院依法對金某某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行使審判職權,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被執行人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是明顯的拒執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龍馬潭法院將持續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完善打擊拒執犯罪常態化機制,維護法律權威,切實保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雯 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