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興法院常務副院長羅國林帶領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局干警到隴東鎮撲雞溝,查看2015年判決“補種復綠”補種補栽樹木生長狀況。
2013年,石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為確保被毀生態資源得到實質性的修復,使被告人有針對性、操作性地履行義務,法院向石某發出了全市第一例生態環境“補種令”,要求其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補栽補種地點、標準和要求,完成對182.27畝林地的補栽補種。2015年8月,石某在法院、檢察、林業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和見證下,完成了補栽補種行為,并不定期監督樹木成活情況。
時隔五年,為了解該判決所補種樹木的生長情況,法院干警前往補種地點查看樹木情況。但因2019年“8·22”特大洪水影響,前往補種點的道路被山洪沖毀,警車無法直達補種地,法院干警只能在崎嶇的山路間徒步10余公里。路雖難行,但欣慰的是被破壞的生態的環境正日漸恢復,昔年種下的玉蘭樹苗已漸漸長大,在春日暖陽中結出了朵朵花苞。
對破壞森林、毀壞綠地的懲處,從傳統意義上的刑罰轉變到修復被毀壞的生態環境,這是新形勢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一項舉措,更是現在執行程序的一種創新方式。生態資源雖可再生,但對環境的破壞行為不可逆轉。生態資源是人類共有的財富,保護森林,就是在保護自己。(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