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工作則是這“最后一道防線”上的“最后一公里”。“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處分后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縱使窮盡洪荒之力,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為進一步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理性對待“執行不能”,現發布“執行不能”典型案件,通過案例詮釋“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區別,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營造尊重生效判決、崇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6日5時55分,晏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從茅河往黑竹方向行駛至318國道2623公里10米處時與步行的李某某發生刮撞造成李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由晏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經法院審理,本案生效民事判決晏某某賠償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93607.42元。因晏某某未履行上述賠付義務,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晏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晏某某的銀行賬戶、工商、車輛、不動產等財產,但均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晏某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晏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也未購買保險。為進一步核查被執行人晏某某的財產情況,執行法官前往被執行人晏某某住所地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被執行人晏某某現年59歲,患有疾病長期靠藥物維持,勞動能力較弱,靠摘茶務農勉強維持生計。執行法官將案件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及后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李某某,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對法院執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時,經了解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加之其丈夫身患多種疾病,家庭條件十分困難。考慮到申請執行人李某某的困境,執行法官遂幫助李某某申請司法救助款3萬元,盡最大努力緩解申請執行人困難,讓其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典型意義
司法救助是司法機關對于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經濟救助的制度。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手段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但經調查確認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明顯不具備履行能力,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本案又系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涉民生案件,作為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申請執行人,家庭生活困難。名山區法院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堅持文明執行和善意執行理念,結合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實際,用足用活執行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圍內依法依規幫助當事人解決急迫的生活困難,用司法溫情實現了對“執行不能”的補位。
任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