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名山區法院開庭審理鄭某醉酒駕駛案,以危險駕駛罪判決被告人鄭某犯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0年1月21日,鄭某向名山警方報警稱其駕駛汽車在一處三岔路口發生側翻,請求警方幫助。民警迅速到達現場后發現現場路段寬闊平坦,懷疑鄭某系酒后駕車,遂對其進行酒精呼吸檢測,并帶至當地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4mg/100ml。
名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鄭某因車輛側翻報警求助,公安民警在處警過程中發現其有酒駕嫌疑,鄭某不屬自動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能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但鄭某有犯罪前科,且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從重處罰;在本案中,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 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