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全國一心。隨著疫情防控的需要,各地相繼出臺防疫規定,公民也紛紛響應號召,共同為防止疫情擴散貢獻力量。然而卻偏偏有人在這種時候“頂風作案”,2020年4月28日,名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妨礙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汪某某以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3月,四川省甘孜監獄因疫情防控需要,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租用位于雅安市名山區的某酒店作為監獄民警隔離點,并安排監獄民警輪流執勤,維護隔離點秩序,防止社會人員進入。2020年3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與其朋友來到該酒店要求入住,酒店工作人員袁某某向汪某某等人解釋甘孜州監獄民警在酒店隔離,不對外營業,汪某某感覺沒面子,遂用腳踢酒店玻璃門,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在酒店大堂內執勤的甘孜監獄民警葉某(著制式警服)、伍某、戴某聞訊后,出門向汪某某等人表明身份并說明情況,進行勸阻,汪某某不聽勸阻,欲強行闖入酒店內部,被伍某等人阻止,雙方在酒店大門外發生對峙。汪某某的朋友張某某到達現場后,二人追打酒店工作人員袁某某,在甘孜監獄執勤民警上前制止時,汪某某遂使用拳頭對執勤民警伍某實施毆打,造成伍某左面部受傷。經鑒定,伍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使用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防疫任務的人民警察,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具有暴力襲警的犯罪情節,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疫情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請廣大市民群眾主動配合,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一線工作人員多一分支持、理解和配合,對于拒不配合、干擾疫情防控工作甚至阻礙、造成嚴重影響的,法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堅決予以打擊、一律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