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是人民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轄區設置巡回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點受理并審判案件的制度。近年來,滎經法院對于一些身處鄉村或身體欠佳有訴訟需求的群眾,開起臨時法庭,進一步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司法效率。
以巡回法庭促常態機制。針對轄區地域較廣,農村群眾分散的特點,滎經法院在民事案件較多的村、人口聚居較為密集的以及距離法庭較遠、當事人不方便訴訟的地方設立巡回審判點,開展常態化巡回審判工作。在工作中及時總結經驗,反饋和解決巡回審判中發現的問題,真正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以巡回法庭促訴調對接。加強訴訟、調解和民間調解有機結合,動員各種力量,形成多管齊下的調解機制,促進調解工作良性發展。密切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以及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鄉賢”的聯系,在巡回審判中邀請他們參加調解。把調解貫穿于訴訟的每一個階段,全力捕捉可調解因素,抓住時機促成調解。進行“送達調”、開展“答辯調”、主持“庭審調”、促成“庭外調”。
以巡回法庭促移風易俗。在家事糾紛、鄰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強化以案說法、注重通過講法、說理、動情等方式引導家庭成員、鄰里之間樹立正確的行為準則。積極推進巡回審判與法庭“民心審判”工作模式相結合,讓群眾積極參與巡回審判的旁聽、討論,通過案件審理促進鄉村良法善治和道德建設。
以巡回法庭促法治宣傳。巡回法庭在矛盾糾紛發生地現場開庭,在周圍群眾的注視下審理,當事人也不能虛構案件事實,從而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延伸巡回審判的宣傳功能,定期在巡回審判點進行法治宣傳,宣講與群眾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答疑釋法,促進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鄉村振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朱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