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蘆山法院審理了首例無公益訴訟判處被告人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案。被告人武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責令被告人武某某賠償涉案林地恢復費用人民幣六千零八元六角六分。
被告人武某某經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由其代表村民小組修林區道路。2017年至2018年,武某某未完全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林地占用手續的情況下,雇請他人修建林區道路,造成無證采伐林木面積5.14畝,蓄積為32.8立方米。根據雅安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提出的涉案林地修復方案,恢復涉案林地原狀需按167株/畝補植柳杉,連續三年進行撫育管護,補植存活率達到90%,三年后保存率達到85%,恢復原狀預算費用為 6,008.66元。案發后,被告人武某某自動到案,并作如實供述,屬自首;審查起訴階段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在代表村民修建林區道路過程中違反森林法規,無證采伐林木面積5.14畝,蓄積32.8立方米,屬采伐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案發后,其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生態環境和林木資源被破壞,應當對涉案林地進行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恢復原狀所需的相應費用。
本案是蘆山法院在公訴機關未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下主動依法作出的司法修復性判決。蘆山法院根據林業專業評估部門所作出的恢復費用金額,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以及本案被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的情況,依法判決被告人武某某賠償涉案林地的恢復費用,充分體現了“誰破壞誰修復”的修復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