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會上,四川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肖武昌發布全省法院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典型案例。犍為法院審理的 潘紹貴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詐騙案 入選全省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被告人潘紹貴在明知不能一次性交納15年或者一次性補交滿15年養老保險金的情況下,以幫忙購買養老保險為由,騙取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18人共計177.3萬余元,用于賭博和消費。2022年1月10日,潘紹貴經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紹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潘紹貴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其他判項略)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被告人謊稱認識社保局等部門工作人員,可以代辦“養老保險”“提前退休”等,騙取老年人的保險費、材料費、好處費。詐騙分子套路深、隱蔽性強,犯罪手法專業,逐漸深入誘騙被害人上當。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惠及全社會的系統工程,目的是為人們年老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老有所養”。部分老年人對相關政策規定不了解,不通過正規途徑辦理,輕信“有關系”“有熟人”“有指標”等謊言,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人民法院提醒廣大老年群眾,遇到代辦“養老保險”服務時,一要擦亮雙眼,不相信代辦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不要試險所謂的非法途徑,要通過官方途徑咨詢或者辦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二要提高防范意識,當代辦機構索取個人信息時不提供、收取“保險費、材料費、好處費”時不轉賬,避免落入詐騙陷阱。同時,社保機構要及時關注老年人保險需求,暢通老年人訴求渠道,及時進行疑問解答,共同守護老年群眾的安定幸福。
專家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由習近平主席簽署主席令,于2018年12月29日施行,這是我國從立法層面全面推進老年人人權保障的具體法律淵源,并明確提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自今年4月全國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以來,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全國專項行動和最高法院部署要求,及時出臺細化方案,建立完善有關工作機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實施,不斷推動專項行動走深走實,依法打擊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
潘紹貴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實施詐騙,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其正確性毋容置疑。本案揭露了養老詐騙“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幫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識和識騙防騙能力,有利于最大限度擠壓“行騙空間”,引導老年人自覺遠離詐騙陷阱。本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上嚴格依法辦案的態度,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涉老違法犯罪,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再次強調了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打擊養老詐騙、守護老年人“錢袋子”就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在人民法院彰顯法治的力量之外,同樣也要呼吁家的溫度,要發揮家庭對于防范養老詐騙的重要作用。涉老詐騙之所以多發頻發,與一些老年人缺乏家庭關愛不無關系。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常回家看看”條款被家庭成員習慣性地主動激活,子女們加強對父母的關注和關愛,滿足年邁父母的精神需求,才能提升老年人的歸屬感,讓老年人遠離不法分子的“糖衣炮彈”,實現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盡享天倫之樂的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