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筠連縣法院對一起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黃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三千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潘某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月初,被告人黃某杰伙同他人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將銀行卡、電話卡交予對方,并為對方登錄手機銀行提供刷臉驗證。2021年1月22日至1月27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杰伙同他人明知其收轉的資金系違法所得,仍提供銀行卡賬戶、微信賬戶親自操作收轉款或者取現、存現,被告人黃某杰還使用了其母親的銀行卡賬戶收轉款,并聯系了其朋友提供銀行卡賬戶進行收轉款。被告人黃某杰從中獲利4670元,涉案金額98萬余元。
2021年1月24日至1月27日期間,被告人潘某全明知上家讓其收轉的資金系違法所得,仍提供銀行卡賬戶、微信賬戶親自操作收轉款,并接受上家的安排,于2021年1月26日至1月27日監督黃某杰、胡某(另處)收轉款或者取現、存現。被告人潘某全涉案金額6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伙同他人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黃某杰、潘某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提供賬戶共同幫助收轉資金或者為他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提供幫助,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害程度,遂對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賬戶等出租、出售給他人,或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提供刷臉驗證等,這些看似簡單輕松就能獲得高收益的行為就是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提供幫助,千萬不要被利益蒙蔽雙眼,成為犯罪的幫兇,讓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