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學蓮、劉子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一案,該案系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被告人吳學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劉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學某和劉子某因不服人民法院對吳學某兒子肖某某和兒媳任某某受傷賠償的生效民事判決,從2019年8月開始,多次到夾江縣委政法委、夾江縣人民法院鬧訪,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嚴重影響了相關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吳學某和劉子某來到夾江縣委辦公樓三樓政法委辦公室,提出對判決不服,對工匠證在民事案件被告方夾江縣青州紙廠的代理律師劉春某手中有疑問,要求達到其個人訴求。政法委工作人員對其作解釋工作,二人不僅不聽,還大聲吵鬧并長時間坐于辦公室內,持續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
2019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吳學某和劉子某來到夾江縣人民法院討說法,期間在法院二樓立案大廳遇見律師劉春某,吳學某便上前拉住劉春華的挎包,要劉春某拿出工匠證。在與劉春某僵持過程中,吳學某、劉子某在法院辦公區內大聲吵鬧。法院工作人員、法警上前勸說并制止二人的行為,但二人仍不聽勸說,繼續吵鬧,持續時間長達二十分鐘。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吳學某和劉子某再次來到夾江縣人民法院討說法,在法院二樓立案大廳又遇見律師劉春某,劉子某喊吳學某抓住劉春某不讓其離開,吳學某便上前抓住劉春某的挎包,仍要求劉春某拿出工匠證。在與劉春某僵持過程中,吳學某、劉子某又在辦公區內大聲吵鬧。法警上前勸說并制止二人的行為,但二人仍不聽勸說,繼續吵鬧,持續時間長達四十五分鐘。
2019年11月15日吳學某、劉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夾江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吳學某和劉子某不思悔改,再次來到夾江縣委辦公室三樓政法委辦公室,又因同樣的原因大聲吵鬧、靜坐,致政法委因無法正常辦公而報警。后政法委工作人員將吳學某、劉子某勸至底樓大廳,繼續給二人做解釋工作,但二人不聽勸阻,繼續吼鬧,甚至撒潑。夾江縣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將二人強制帶離。整個過程持續時間約兩個多小時。
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學某、劉子某多次到國家機關進行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采取強行在政府工作人員辦公室滯留、靜坐、吵鬧等行為要挾政府,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被告人劉子某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學某、劉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最后宣判,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被告人吳學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劉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信訪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合理表達訴求,但法律同時禁止公民濫用權利,公民在上訪或者反映問題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按程序反映,切不可違法、犯法,以身試法。(阿杜海燕 謝琳 周娟)
(圖為庭審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