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是人的心靈故鄉,青少年是社會的未來!未成年人司法審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戰略性、基礎性工程。
2021年以來,四川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全面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持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強化協同聯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公正審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判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936件1031人,以強有力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為守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推進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設作出了積極努力。
2022年是《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之年,家庭教育以法令的形式由傳統意義的“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國事”,全省法院在推動家庭教育規范化、社會化、多元化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和生動實踐。2022年1-5月,全省法院在995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了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對776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提示書941份。
公平正義需要一個個案件具體彰顯,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全省三級法院審結的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件中,篩選出7起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對惡勢力團伙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依法嚴懲的案例,也有適用《民法典》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所有權、規范離異父母正確行使探望權案例,還有家庭教育指導令新型案例,以及未成年人網絡行為權益保護案例等,代表性強、覆蓋面廣、示范意義大。
發布該7起典型案例,有利于彰顯全省法院堅決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手軟、堅持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松懈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同時,也啟示社會各界更加關心新時代少年兒童事業,共同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典型案例如下
1.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案
——惡勢力團伙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故意傷害未成年人,首犯被判處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被告人米某某、龍某等人在四川某地販賣毒品。2018年8月左右,王某為掩飾犯罪、逃避打擊,送與吸毒人員吉某某價值100元的毒品,讓吉某某將其未成年兒子安某甲(本案死者,歿年11歲)、安某乙交給王某“撫養”,并安排兩名未成年人跟隨組織成員販賣毒品。為了能夠控制兩名未成年人,王某長期對安某甲和安某乙實施毆打、虐待并強迫安某甲吸食毒品。當王某得知安某甲將相關情況告知其母親吉某某后,伙同龍某多次、長時間使用塑料管、電擊棍毆打、電擊安某甲,并強迫安某乙毆打安某甲,致安某甲死亡。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以王某為首,米某某、龍某等人積極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達到長期販賣毒品獲利目的,假借收養之名,通過使用暴力毆打、虐待以及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控制二名未成年人,并利用未成年人販毒。該組織長期為非作惡,王某等人將一名未成年人毆打致死,其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嚴重挑戰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王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王某的死刑判決,現已執行。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同案的另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尚在監獄服刑,被害人面臨事實上無人撫養問題,遂聯合檢察院、當地政府,將該名未成年被害人認定為事實孤兒,由民政部門為其提供生活、醫療、教育、監護等方面的保障,幫助其盡快恢復健康,回歸正常生活。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規避刑事處罰,犯罪分子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挑戰法律社會倫理底線,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極大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本案中,惡勢力團伙控制兩名未成年人,并利用二人實施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受到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本案也提示相關職能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意識、保護意識,加強對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履行的監督引導,切實預防未成年人被犯罪分子利用、控制、傷害。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李長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四川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控制、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殘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歷來是我國《刑法》的打擊重點,2021年正式實施的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加大了對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案中惡勢力團伙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強迫未成年人吸毒、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被告人毆打一名未成年人致死,情節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該案判決充分顯示了我國司法機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殘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堅強決心,具有典型意義,也為類似案件的量刑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另一未成年被害人無人撫養,及時聯合相關部門將該未成年被害人認定為事實孤兒,啟動民政保障機制,拓展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審判功能,對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及時展開救助,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六大保護”的綜合運用,既是能動司法理念的彰顯,也是國家親權原則的貫徹,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本案同時也警醒人們,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注意從源頭抓起,尤其要對監護缺失、輟學等危困未成年人實施重點干預和教育保護。
2.被告人鄒某某猥褻兒童案
——利用網絡空間實施非接觸型猥褻兒童犯罪,依法受到嚴懲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鄒某某(男)在“小紅書”“觸漫”等網絡APP中將自己偽裝成小女孩,通過私信聊天添加多名被害人為微信、QQ好友,以處閨蜜、發紅包、送游戲皮膚等借口,誘騙被害人拍攝自身裸露照片、視頻,通過視頻觀看被害人洗澡等方式對多名兒童實施猥褻。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通過信息網絡,以誘騙的方式對多名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鄒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三、典型意義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全面覆蓋和通信軟件的快速發展,利用網絡空間實施的非接觸型猥褻兒童犯罪行為逐漸增多。由于網絡空間的跨地域性和虛擬性,使得網絡猥褻兒童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特別是青少年心智發育不成熟,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相對薄弱,更容易成為網絡違法犯罪的侵害對象。本案的依法從重判決,對利用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起到司法威懾作用。同時,本案警示家庭、學校和有關部門要在教育、關愛、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各司其職,在網絡安全教育和性教育體系等方面做好協同,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營造安全的線上線下空間。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唐稷堯,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空間的形成深刻影響了當代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在給我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為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空間。本案在刑法上的典型意義在于,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有別于線下空間的傳統“接觸式”猥褻,而是一種通過互聯網傳輸技術實施的“非接觸式”猥褻。犯罪人雖然在表面上沒有與被害人產生直接的身體接觸,但其所實施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是對未成年人人身權的重大損害。同時,由于網絡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人數多等特點,這種不法行為還存在通過網絡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的潛在風險。一旦這種風險變為現實,其后果往往比傳統犯罪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傷害更大。人民法院基于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通過司法裁判將這種針對兒童的“非接觸式”色情活動認定為猥褻兒童罪并從重處罰,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刑事審判活動中的鮮明體現,為我省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例與認定標準。
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為未成年人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網絡的隱蔽性、欺騙性強、被害人缺乏自我防范意識等特點,對兒童施以誘惑甚至威脅。為了防范此類“非接觸式”猥褻,國家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網絡空間的治理,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常態化監督檢查,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學校與家庭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上網活動,不僅關注其涉及的網站、鏈接的性質及獲取信息的類別與內容,而且要在“防網絡沉迷”教育中有意識地教會未成年人識別各類色情、不法信息,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楊某訴王某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夫妻離婚后,依據《民法典》行使子女探望權,不得危及子女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楊某(女)與王某(男)經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女兒由王某撫養,但未約定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時間。其后,楊某在探望時兩次將女兒接走拒不送回,經派出所協調方送回。2022年1月,楊某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經法院調解,雙方細化了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均同意女兒繼續由王某撫養,在不影響女兒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楊某每月可探望兩次,每次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天一晚,寒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一周,暑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周,王某應當配合。同年3月,承辦法官在案件回訪時了解到,楊某在行使探望權時未完全遵守調解協議約定,以補償心理溺愛女兒,滿足女兒不到校上學等非常規要求,曾將女兒接回家兩天后拒不送回。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雖然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不應當濫用探望權損害子女合法權益。針對楊某在行使探望權時行為失當,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楊某的不當行為予以訓誡,并針對雙方離婚后探望、照顧、教育女兒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專門教育指導,告知無撫養權一方在探望子女時不可濫用權利,不得侵害子女受教育權,可以在非探望時間定期通過電話等方式加強聯系,不得因探視方式不當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楊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后,在后續的探望過程依法注重了與王某的理解與配合,共同履行好對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探望方式趨于正常。
三、典型意義
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而設定的權利。《民法典》第1086條對探望權的主體資格、行使方式、協助義務、中止情形、爭議解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彌合父母離婚給未成年人造成的感情傷害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得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亦不得濫用探望權。行使探望權時父母雙方應友好協商,盡量減少對彼此工作、生活帶來的不便,更應當充分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最佳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訪時了解到母親一方存在探望權行使不當的行為,以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為根本出發點,勸導離婚夫妻雙方摒棄恩怨,對濫用探望權一方予以訓誡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責令其正確行使探望權并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促使在行使探望權時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王燕莉,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四川省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權利?!睹穹ǖ洹穼Υ俗龀隽嗣鞔_的規定。在本案中,原離婚調解書僅就撫養權及撫養費達成協議而未涉及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在之后的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中,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就探望權行使的相關問題達成一致,切實保障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實現探望權。
在解決了探望權這一基礎法律問題之后,人民法院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濫用探望權的行為進行了訓誡,督促其正當行使探望權,同時通過對濫用探望權一方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從根本上幫助其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本案的司法處理從“基礎”和“根本”入手,雙管齊下解決了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引發的民事糾紛,對于解決離婚后子女的教育、撫養等一系列案件的處理有較強指導意義。
4.黃小某訴魏某某、黃某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依據《民法典》兼顧保護老年贈與人居住權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在其兒子黃某與兒媳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自有房屋一套贈與孫子黃小某,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兒子兒媳協議離婚,約定黃小某由父親撫養教育,由母親代管至小學畢業。2020年2月,黃某以黃小某名義,與母親魏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前述房屋出賣給魏某某,并完成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魏某某未支付房款。2020年10月,駱某以黃小某為原告,將魏某某、黃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確認黃某以黃小某名義與魏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黃某與魏某某拒不協助回轉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2021年4月,駱某再次以黃小某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房屋歸黃小某所有。
二、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基于維護家庭和諧、親權親子關系,保護子女利益的司法考量,多次組織當事人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涉房屋歸黃小某所有,魏某某享有該房居住權至黃小某年滿十八周歲,雙方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時一并辦理居住權登記。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未成年人黃小某既已獲得祖母魏某某贈與的房產,其所有權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依據《民法典》第35條第1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規定,作為監護人,即使是父母,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分,也必須基于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并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黃某擅自將黃小某已取得所有權的房產無償轉讓給魏某某,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所有權,亦有違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基本原則。該案辦理過程中,法官沒有簡單適用法條,而是準確把握到祖母的行為初衷,努力尋求未成年人利益保護與老年長輩合理訴求間的平衡點,適用《民法典》物權編新增設的居住權制度。通過為案涉房屋設立居住用益物權的方式,消除了原贈與人對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后一方可能擅自對外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顧慮和擔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既妥善化解了家事糾紛,又最大限度保護了未成年人財產權益。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陶鐘太朗,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
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是家事審判活動中應予關注的重點。鑒于自身行為能力欠缺,未成年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需要監護人輔助,但不可避免的是,在監護中,監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可能。于是,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監護人行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斷就尤為重要。本案的處理,正是準確地把握了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這一基本的價值評判標準。
糾紛的解決,特別是家事糾紛的解決,可以在當事人訴求的相關場域尋求一個利益平衡點,而這個相關場域的發現,一方面需要審判人員的敬業精神和同理心;一方面要求審判人員具備充分的法律知識儲備和靈活運用相關知識的能力。本案既關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家庭關系的和諧構建。該案的圓滿解決,正是法官運用民法中的居住權制度所提供的方案,兼顧了原、被告雙方的利益,既落實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又實現了“息訟止爭”。
同樣重要的是,本案還具有重要的制度適用方法論價值。后《民法典》時代,我們的權利制度工具箱中有了更多的備用工具。從量上看,這些工具能夠為糾紛解決和社會穩定提供更多的選項;從質上看,這些工具針對個案會有更為精準的效果。如何使這些制度工具準確適用至千差萬別的個案當中,審判人員是其中的關鍵。具體到本案,審判人員有兩個難能可貴之處,一是跳出了案件本身去分析案件、解決問題,真正做到了“透過現象看本質”;另一是對制度工具的準確認知和妥適運用。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不僅是說審判人員在查明事實過程中經驗判斷至關重要,還包括在制度認知和理解過程中的經驗積累。《民法典》創設了包含居住權在內的許多新的制度,這些新制度的應用場景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和豐富,盡可能地“物得其所,物盡其用”,實現制度效用最大化,而審判人員則是賦予這些制度以生命力的核心力量。
5.張某訴雷某、邱某返還“彩禮”糾紛案
——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對允許未成年人結婚或者訂立婚約的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訓誡,“彩禮”予以返還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經人介紹,為未成年女兒邱小某與同村村民張某訂立婚約。邱小某父母收取張某“彩禮”8萬元后,按照當地風俗將女兒的生辰“八字”交予張某。之后,張某將邱小某帶到外地務工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張某與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邱小某未達法定婚齡與張某同居生活,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關系解除后,邱小某父母應當向張某返還“彩禮”。張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與其訂立婚約,亦有一定過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雷某、邱某返還張某“彩禮”6.5萬元。在妥善化解紛爭的同時,法院依法對邱小某父母進行訓誡,并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到當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法院依托聯動相關部門制定的《關于開展“酒麒麟.法潤烏蒙”涉訴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專項工作合作協議》長效機制,指派少審法官聯合婦聯工作人員,通過“酒麒麟”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對邱小某父母深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促其幫助子女開啟對合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正確理解,支持子女提高學習就業技能,為其更好適應社會打下良好基礎。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人民法院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訓誡,并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邀請專業人員對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有助于引導廣大家長和監護人增強法律意識,摒棄訂立“娃娃親”等不良育兒觀念,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風和社會環境。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王燕莉,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四川省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本案是全省首例責令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案例,對于父母等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司法處理有示范意義。
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本案中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對此種“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并主持調解達成返還協議,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就科學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出明確的規定和建議,還對不當家庭教育行為規定了訓誡等責任承擔方式。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存在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不當家庭教育行為,基于《家庭教育促進法》應對此種行為予以訓誡,并責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人民法院向該未成年人父母發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既是要求父母在特定場所接受專業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導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書,又是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的有益探索,彰顯了我國法律將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為“國事”的基本態度。
6.被告人邱某某猥褻兒童案
——利用熟人身份實施猥褻兒童犯罪,亟待提高防范意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邱某某(女,時年58歲),利用鄰居熟人身份,多次在其家中對兩名鄰家幼女實施猥褻,并將猥褻行為通過網絡視頻傳播給其前夫觀看。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鄰居的熟人身份,以誘騙的方式多次對兩名幼女實施猥褻,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當依法嚴懲。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與被害人是親戚、鄰居、同學、師生、朋友等關系的“熟人”猥褻兒童,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中占比較大。家長往往對陌生人設防,卻失防于熟人甚至女性,致使未成年人脫離監護,產生人身被侵犯危險。該案警示家長,必須全方位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細心觀察未成年人的身心變化,時刻警惕潛在隱患風險。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基本性知識的教育,使孩子正確認識自己,教育孩子勇敢、及時對不恰當的行為說不。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唐稷堯,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
猥褻兒童行為是國際公認的嚴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各締約國“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作為締約國,我國不僅在刑法中明確將猥褻兒童罪規定為獨立罪名,而且在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該罪設置了區別于強制猥褻罪的更為具體的獨立法定刑,體現出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對此類猥褻行為更為精準的打擊。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我省法院系統審理的猥褻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不僅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打擊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決心,也為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在量刑方面提供了可供參考的裁判標準。
從近年來所發生的同類案件來看,熟人作案是猥褻兒童罪及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較為常見的現象。這是因為熟人身份既有利于犯罪人接近未成年人,騙取未成年人的信任,也有助于犯罪人隱蔽其犯罪行為,增大了案件偵破的難度。在本案中,犯罪人正是利用了其作為被害人鄰居的熟人身份,以誘騙的方式取得被害兒童的信任,進而實施猥褻行為。為了有效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類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僅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看護,而且在委托看護中,更要對受托人尤其是所謂“熟人”的品行背景予以特別關注,警惕潛在的風險。學校等教育機構則要加強對未成年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基本性知識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能力。
7.被告人閔某某偷越國境、詐騙案
——未成年人受引誘參與實施跨國電信詐騙犯罪受依法懲處,助力青少年樹立正確就業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閔某某(系未成年人)與他人結伙偷渡到緬甸,參與境外詐騙團伙,實施針對我國境內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之后,閔某某離開該窩點,主動到云南某口岸報名回國,并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對閔某某進行社會調查。調查顯示,閔某某系留守兒童,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由爺爺撫養長大,初一輟學后步入社會。父母監護教育缺失、法律意識淡薄,以及過早進入社會受不良思想的誘惑,是閔某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經與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聯系,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于危害社會。在對閔某某同案其他成年被告人依法嚴懲的同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閔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結伙偷越國境,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數罪并罰。閔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案件事實、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及幫教條件,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對閔某某以偷越國境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在裁判的同時,法院向閔某某父母發送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教育責任,閔某某母親表示愿意留在本地親自對兒子實施幫教;還引導閔某某定期到養老機構參加關愛老年人志愿服務活動,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目前閔某某已經學會焊工技能,能夠自食其力,并且每月參加兩次志愿服務,回饋社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留守未成年人受引誘參與實施跨國電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當前,境內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力度空前,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并以“境外工作賺大錢”“包往返路費及食宿費”等蠱惑、引誘未成年人參與其中。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應予高度警惕,增強法律意識,防止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該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積極開展社會調查,確保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幫教,發送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引導未成年被告人參與志愿服務,傳遞愛心,激發其內心善意和社會責任感。
四、專家點評
點評人:李長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師范大學少年司法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員、四川省訴訟法學會常務理事
未成年人自身防護能力較弱,如果缺乏足夠的家庭監護、過早輟學,容易受人引誘、誤入歧途。本案被告人閔某某犯罪時為未成年人,系從犯、自首、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根據被告人情況對其適用緩刑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這種輕緩化處理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矯治,是刑事司法活動遵循國際公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貫徹。
另一方面,法院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緩刑之后,并未“一放了之”,而是向被告父母發送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充分履行監護幫教職責,并在緩刑的執行中幫助被告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體現了法院在量刑環節運用非刑罰手段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的基本立場,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審判的范圍不只是被告的犯罪事實和刑罰的適用,還應當關注如何減少未成年被告人將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判決適用相應的矯治措施,力求通過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消除來減少再犯。本案的處理展現了當代少年司法理論在四川刑事司法中的創造性實踐運用。